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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的落实与监督
作者:世界和平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2-11-12 访问量:893

将儿童权利原则付诸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应作为所有儿童相关政府行为的主要基准和灵感源泉。批准《公约》的国家即承诺采取“一切适用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公约》权利的全面落实。

将儿童权利原则转化为行动需要政府的行动和领导。

《公约》主要是通过一个称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独立专家组的持续监督实施。批准《公约》或一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政府必须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由18名来自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的儿童权利领域专家构成。这些专家由各缔约国提名并选出,但以个人身份,并非代表国家行事。

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概述国家的儿童局势,阐明缔约国在落实儿童权利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批准后的两年内,缔约国应提交报告。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委员会采用了指南来详细开列缔约国在其实施报告中应当包含的内容。

在审查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关注各政府是如何根据《公约》或《任择议定书》的要求来实现及保护儿童权利的。除了例行报告外,委员会也可以要求缔约国提供额外信息或补充报告。

在评述中,委员会为各缔约国提供实施和改善建议,并在下一次审查过程中查看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督促各级政府将《公约》作为政策制定和立法的指南,以:

  • 制定全面的国家议程;

  • 创建永久机构或机制来促进政府各部门活动的协调、监督和评估;

  • 通过将相关条款纳入本国法律或确保在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相关条款的优先权,确保所有立法均充分符合《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若适用);

  • 通过采用儿童影响评估,让儿童的意见在政府政策定制过程中得到考虑;

  • 分析政府开支,确定公共资金在儿童事务上的比例,确保相关资源的有效分配;

  • 确保收集并使用了足够的数据,在管辖范围内改善所有儿童的状况;

  • 通过为所有涉及政府政策制定和从事儿童事务相关工作的人士提供培训,宣传以提高各方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 将民间社会(包括儿童本身)纳入提高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活动过程中;

  • 设立独立的国家办公室——监察员、委员会、国家人权机构或其他机构焦点来提升和保护儿童权利。

《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间的许多指南和特定《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均相同。例如,《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为受害儿童提供法律和其他支持服务,并呼吁国际合作来防止和惩治这些侵害行为。

非政府组织的介入

非政府组织在提升公众对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目标的认识以及支持《公约》实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一作用得到了承认,因此非政府组织也被受邀参与汇报和监督流程。这在人权条约领域实为首创。公约敦促各国政府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报告编制。一些政府在汇报流程中广泛参考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将此等意见体现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但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或联合政府也可以提交其他报告供委员会审议。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监督流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是首个授权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监督其实施的人权条约。根据该《公约》,委员会审查《公约》在某国的实施情况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权出席。可邀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专家建议并提交报告。委员会也可以要求缔约国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建议或协助。

来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责任编辑:Nin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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